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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太湖中学公务活动 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修改稿)

安徽省太湖中学公务活动

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修改稿)


(经2016年11月15日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根据文件规定自2016年10月18日起执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省、市、县有关规定精神,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推行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太办发[2015]8号文件及太湖县财政局财行[2016]258号文件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活动包括公务接待、公务用车、因公出国(境),以及会议、培训、出差等。

第三条  健全公务活动经费管理制度。公务活动经费支出的报账支付,严格执行“先审批后支付”,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政府采购制度和公务卡结算制度。

第四条  严格按照财经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加强单位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

第五条  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出差必须按规定报批,填制公务出差审批单(见附件),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公务出差名义变相旅游,严禁异地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严禁以公务出差名义变相发放职工补助。

第六条   成立理财领导小组(文件另发),民主决策单位财务收支事项,实现支出管理的公开化、规范化;财务收支实行季度公示制度和年度信息公开制度,做到项目具体、内容完整、数字准确,接受学校内部及社会各界监督。

 第二章  公务接待

第七条  公务接待费是为保障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国内公务活动开支的必要费用。

第八条  公务接待费包括公务接待过程中开支的就餐费、住宿费、交通费、会议室租赁费等。

第九条  加强公务接待经费审批管理。对公务活动确需接待的,根据接待对象公函填报经费预算审批单,报分管校长审批。经费预算审批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内容、时间、场所、陪同人员、交通工具、费用标准等内容。

第十条  优先选择学校食堂作为公务接待场所;需到宾馆饭店安排食宿的,应按照有利公务、务实节俭、符合接待标准的原则选择接待饭店。

第十一条  学年验收考试阅卷、班主任工作研讨会、实验班工作研讨会、毕业班工作研讨会、教代会、党代会、团代会、职称评聘会等大型活动安排工作餐。其他情况需安排工作餐的需经分管校长批准。工作餐标准为20元/人。

第十二条  严格控制就餐标准。县内来人联系公务,供应“四菜一汤”(自助或桌餐),菜金标准每人每餐不超过20元。县外来人联系公务接待用餐,菜金标准原则上每人每餐不超过60元。

第十三条  严格控制陪餐人员。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四条  严肃接待工作纪律。严禁在私人会所、高档消费场所进行公务接待活动,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严禁以任何名义赠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五条  公务接待应严格执行“四单合一”,凭派出单位公函、经费预算审批单、税务发票、消费明细清单等报销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  禁止在公务接待费中列支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公务接待费开支;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公务接待费;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七条  公务接待支出控制在核定公用经费的30%以内,不得突破。

 

第三章  公务用车

第十八条   实行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和公示制度,如实登记和公示用车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

第十九条  校领导因公务需要可以安排车辆,二级机构成员两人以上同行外出公务经分管校长批准可以安排车辆,教师参加省级及以上比赛(含特级教师评审、省级课题评审等)可以安排车辆,特殊情况经校长、分管校长批准可以安排车辆。车辆统一由办公室登记、安排。

第四章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会议审批制度,严格控制会议数量、会期和参会人员规模,注重会议质量,提高会议效率,节约会议费用。安排会议一律从严掌握,能合并召开的一律合并召开。

学校组织召开的会议,按县内会议分类一般为四类会议,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天。

第二十一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会议伙食费以及与会议相关的会议室租金、交通费、办公用品费、文件印刷费等。

第二十二条  会议费开支标准。会议费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在综合定额内据实报销。各类会议综合定额标准是:                       

金额单位:元/人、天

会议类别

住宿费

伙食费

 

合计

一类会议

130

150

70

350

二类会议

100

120

50

270

三类会议

80

90

30

200

四类会议

 

80

20

100

第二十三条  会议住宿。会议住宿原则上安排标准间。

第二十四条  会议用餐。会议用餐本着实事求是、厉行节约原则安排,不得供应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一律不安排宴请。

第二十五条  会议费报销。会议主办处室应在会议结束后会同办公室及时到财务部门报账,报账时需附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实际参会人员签到簿、会议地点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等凭证,财务部门要认真把关,严格按照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超标准、超范围的费用开支不予报销。

第五章    

第二十六条  培训是指机关事业单位根据《公务员法》等有关培训管理规定开展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包括参加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和本部门、本系统组织有关人员开展的培训。

第二十七条  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严格控制培训数量、时间、规模,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十八条  培训费是指开展培训活动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等。

第二十九条  开支标准。参加上级组织和有关部门在县外开展的培训,统一安排食宿的不予报销伙食补助费;安排食宿但费用自理的,住宿费、伙食费按收费票据据实报销,不得另行报销伙食补助费;没有统一安排食宿的,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按差旅费标准执行。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分别按不超过1天计算。往返交通费用按公务出差标准执行。

组织有关人员在县内开展的培训活动,安排培训对象食宿的,培训所需的全部费用按不高于三类会议标准(每人每天200元)实行限额内据实报销;不安排培训对象食宿的,按每人每天不高于30元标准计算培训工作经费。

第三十条  县内培训应选择本校会场进行,确因需要使用其他培训场地的,应严格控制。

第三十一条  培训费报销。主办处室应当在培训活动结束后一周内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时须附培训审批文件、培训通知及参加培训人员签到簿、讲课费签收单、培训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等凭证。

财务部门要严格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程序的培训费用,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三十二条  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

                       第六章  公务出差

第三十三条  差旅费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含参加会议、培训及其他公务活动)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四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供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工作人员出差城市间交通费按直接行程计算报销,因私绕道所增加的费用由个人承担。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火车、轮船以及其他交通工具的相关附加费用可用凭据报销,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三十五条  住宿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等)发生的房租费用。

教职工出差的住宿费,县内每人每天控制在180元以内据实报销,县外每人每晚控制在300元以内据实报销(省市会议指定住宿地点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标准为县内20元/人·天,县外省内80元/人·天,省外及合肥市区100元/人·天。

因公出差期间,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就餐的,不得领取伙食补助费;自行就餐的,需在规定标准范围内报销餐饮费支出,不得再领取伙食补助费。

第三十七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等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第三十八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差旅活动结束后一周内办理差旅费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第三十九条  机关事业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出差人员因公出差自带车辆的不得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出差参加会议或培训期间由主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不得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因私绕道行驶所增加的所有费用由个人承担。

职工赴外地探亲(父母、配偶)每年可报销一趟交通费(含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  费用报销和账务处理

第四十条  各项公务活动费用支付严格按照公务卡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学校不以现金方式预支相关费用。

                   第八章  监督检查

依法接受县纪检监察机关、县财政部门、县审计部门的监督、审核,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党纪政纪责任;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 1、学生活动经费补助规定

   2、公务用车管理制度

   3、教研组外出考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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